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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万工程243家企业竞标!又一记录诞生!

2017-09-15 建筑企业资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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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13日上午09点30分


开标地点: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招投标会议

项目名称:龙岩农商银行中城支行营业厅装修改造工程

建设单位: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654135元;发包价:588721.5元

开标形式:简易招标办法

工程建设地点: 龙岩市新罗区韭菜园

招标项目规模、数量:总建筑面积约300㎡,建筑层数地上二层。

招标范围和内容:装修及配套水电安装工程。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017年09月13日上午09点30分,开标会议室座无虚席,人山人海;造价58万的工程竟然有243家公司参与投标,创造了龙岩市200万以下项目投标家数的记录。


经过抽选10家公司入围后继续抽一家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几经激烈角逐,最终最后一家递交投标文件的企业第243号中标,这种现场也是第一次碰见,有网友调侃道:该中标企业拟评为“2017年龙岩市最幸运的企业”。接下来看看部分网友的经典吐槽:


1.对于新公司要中几十万的标都如同登天,投标成本还要那么高,政策的天平倾向何方可想而知了。


2.如果采用邀标的方式是三家,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是243家,整整多了240家企业参与投标。


3.这样不需做工程了,投标资料费是总工程量10%多的利润。


网友经典吐槽招投标要求建造师、法人到场(你就是要求开着挖掘机带20个农民工参加开标会,他们也能做到)



近年来,各地出现不少标要求法人到场加分的现象,小编在建筑行业论坛看到了形形色色的评论,接下来我们来看看网友是如何评价此事的:

1、人员出场跟没有出场,其实都一个样,装装样子而已,何必那么较真,方便五大员挣钱。


2、法人真有那么多时间吗?直接设定外地单位不让投算了,这样不更好。


3、这样设定无非是保护本地产业,在这装腔做势,如果外地企业都无法生存,有没有考虑过本地GDP会下滑啊,本地人房子该租给谁阿?酒店,宾馆该给谁住啊?饮食、服装该给谁吃、穿啊?出租车、面包车,公交车该给谁坐啊?正因为有了外地企业在这里,才带动了这些消费,这些经济。难道相关部门都看不到这些吗?任由某些部门在这胡作非为。


4、我觉得不能防止围标串标的行为,反而增加了成本,给一些皮包公司的法人还有三大员挣钱,这个政策没啥用。


5、这样做没有实际效果,只会增加了投标成本,投标成本提高了,施工方就会从工程中赚回,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受损的是项目的质量。


6、该围的还是会围,只是要求法人出场后,成本变高了;但同时投标的家数少了,中标的机会就多了。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给公务员找点事干而已。还有很多单位直接变更专业开标的法人,真老板在后面。


7、五大员到场也是骗人的,那么多不懂管理的项目经理就拿钱了不干活,刚开始考建造师的时候,我好多同学都是学工民建,干项目经理的,天天在工地忙的要死那有时间看书,都是一些没事干的人去看书拿证,再找工作了的,本身这个政策就有问题,搞了很多那种连图纸会审都做不了的项目经理到工地不知道要干嘛?


8、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本地企业无所谓,外地企业必增加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与串标、围标基本无关。


9、明代朱元璋的片板不得入海,让我们错过了大航海时代。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土地包产到户前,让我们的父辈饿肚子成了常态。以防止围标串标转包的名义要求法人和五大员到场投标实在牵强,你就是要求开着挖掘机带20个农民工参加开标会,他们也能做到。真要做到监管,就应该像广东地区,中标之后要求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现场参与管理,打指纹,查考勤。


10、法人是企业的管理者,经常奔跑于开标现场,哪有时间与精力来管好企业?各地制订霸王文件限制外地企业,有失公开、公平、公正,如今要约价评标,谈不上有围标恶意抬高中标价了吧!靠企业实力做好每一个项目才是正确的。


11、现在的招投标根本就不叫招投标,叫赌博!要求企业法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出席也好,更理现全民参与,可最终苦了的是那些真正干一线的老板肥了那些投标买标的皮包公司,埙失的是业主。


12、应该要法人及建造师到场,现在投标几乎都是挂靠的,看看中标后的项目,哪家是企业自己做的。不仅如此,建设单位还应要求招标承诺的人员全部到位,把那些皮包公司,空壳公司彻底淘汰。


需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到场开标是对企业权利的侵犯


当前,有的地区在一些大型项目开标时需投标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招标人设置此项的理由为:


一是该项目为市重点项目,投标人应对这个项目有足够的重视,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是重视的一种体现。


二是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可有效避免挂靠、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等情况。其实,这是一种懒政行为,开标时需投标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是对企业合法权利的侵犯


第一,现行的《公司法》第13 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这意味着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是完全由公司章程决定的,参加某一项经营活动,是否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更应该由公司自行决定,这是公司经营自主权的重要体现。特别是必须招标的项目,更不宜轻易增加投标人的负担。企业面对的很多活动的相对方,往往都会认定自己的活动很重要,但具体的判断权和决定权仍然应该由投标人自行决定。


第二,参加开标是投标人的权利,不是投标人的义务。如果是投标人的权利,即意味着投标人可以放弃;只有义务,才意味着投标人必须参加。参加开标是投标人的权利而非义务的原因是,投标人参加开标是为了解开标情况,确保自己的投标文件不被替换、泄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对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如果投标人对招标人有充分的信任,相信自己的权益不会被侵犯,也可以不去参加开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0 条规定:“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是否参加开标都是可以由投标人自主决定的,派谁去参加开标就更是由投标人自己决定了。


第三,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公平原则。同等条件下,本地企业法定代表人会比外地企业到达便利得多,这是一种潜在的排斥外地企业。另一方面,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可能会很困难,但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就容易得多。大企业可能同一时期内在多地参加多个招标项目的投标,而法定代表人只有一个,那将导致大公司无法同时参加多个项目的投标,对大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


第四,招标文件作出高于法律规定的内容应该有一定的限制。《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直接规定了投标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参加开标,但施工项目招标并不直接适用该办法的规定,施工项目招标直接适用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没有作出这样明确的规定,所有招标项目都应该遵守的《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没有作出这样明确的规定。


第五,这样的规定无法避免挂靠、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等现象。因为一般情况下,挂靠、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等情况,都是经过被挂靠、被借照的单位同意的,即使法定代表人知道,也不会反对。要求投标人增加成本的方法,应该有法律依据才可以实施。


开标时需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到场是对企业权利的侵犯,当休矣!

来源: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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